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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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富友是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滨江世纪建设工程的拆迁户,他因自己坐落于黄岩西城后洋村六区的两间拆迁房的建设质量问题与有关单位和无资质的包工头打了两年的交道。2月2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他提起诉讼的因个人建房而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志超返还原告吴富友建房预付款47500元,并赔偿吴从2001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月止因房屋无法建成所造成的租住安置房的房租损失每月200元,陈承建的两间(未完工)的二层楼,由吴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吴自负,房屋拆除后的材料残值全部归吴所有。驳回吴对被告黄岩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资质揽建埋隐患
  2000年10月11日,黄岩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岩后洋村委会出具了一封介绍信,介绍蒋建林和陈志超两人到黄岩后洋村二区居民住宅承接建筑工程业务。与介绍信一同出具的,还有该家公司和蒋建林的资质证书。同年11月18日,陈志超经人介绍与黄岩滨江世纪建设工程的拆迁户黄岩后洋村六区的吴富友、林妙荣、林云才、周方友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四户共建八间三层半楼房,每户各两间,该房坐北朝南,吴富友的两间在西边第三、四间。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内容即土建和电安装部分,如质量不合格要进行返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负担;工程造价每间屋61000元(材料由承包方采购);期限120天,除不可抗拒因素及因发包方设计变更影响工期外,如超过10天以外,每天罚款200元;付款方式,基础完工后每间付10000元,第一层结顶后每间付10000元,二层结顶后每间付10000元,三层结顶后每间付10000元,在铝合金窗安放完毕后每间付5000元,竣工后除5%保质金外全部付清;选用材料水泥为萧山义桥水泥。
  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陈志超即为吴富友等四户建造房子。在浇灌基础时,双方约定将水泥改用红花山水泥。当基础浇好在建加空层时,吴富友发现红花山水泥每包分量不足,吴富友等建房户找陈志超,要求水泥销售商协商赔偿未果,翌日建房户周方友的儿子打电话要求陈志超继续施工。2000年11月30日至次年3月21日,吴富友分四次付给陈志超建房预付款人民币47500元,并由陈志超出具了收条。
工程质量让人揪心
  2000年12月5日,吴富友等找黄岩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建的八间房屋的基础进行测试。2001年1月18日测试结果出来后令所有在场人都吃了一惊,砼强度仅为7.1Mpa,远远低于20Mpa的国家标准。吴富友要求施工队停止施工。2001年2月7日,他向黄岩工商局“96315”投诉水泥质量问题。同年2月26日,他的房子已至二层封顶,这时,“96315”人员到现场对红花山水泥进行过磅抽查,证明每包分量不足。工商人员还发现,水泥没有销售发票。吴富友等建房户与陈志超一起再次要求水泥销售商赔偿,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果。2001年7月18日和7月25日,吴富友两次写信给“红花山”水泥厂。一周后,“红花山”水泥厂派人来黄岩,查看后说水泥不是他们生产的,是假冒伪劣产品。
  2001年3月9日,吴富友和林云才以陈志超为被告向黄岩法院起诉。同年6月26日因陈志超对第一份检测报告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遂委托黄岩质监站对吴富友及林云才的房屋基础进行测试。9月26日黄岩质监站的测试结果是砼强度为22Mpa以上,吴富友与林云才于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
  2002年1月17日,吴富友要求黄岩质监站对该房屋的基础作出准确的鉴定。1月23日黄岩质监站出具鉴定报告,对前后两次测试报告进行了综合分析,认为该房屋基础的砼强度不稳定,离散性大,会影响砼的耐久性和承载力,房屋基础存在质量隐患。并提出按房屋的设计单位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于2001年8月8日的《工程联系单》处理。该《工程联系单》载明:“因1-4B3F工程施工时混凝土没有达到设计标号,现对房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1、设置沉降观测点,检查墙面开裂及屋面渗漏情况,对楼房进行沉降观测,按设计验收规范来评定房屋的质量情况。2、如果房屋沉降比较均匀,房屋未出现因沉降原因墙面开裂现象,房屋可以继续施工。3、观测沉降数据三个月,沉降出现严重不均匀,墙面开裂严重,屋面出现渗雨,未达到设计要求,基础工程返工,推倒重新施工。但后来原、被告均未对该房屋进行沉降观察。”
拆建户法庭讨说法
  2002年4月25日,吴富友再次诉至黄岩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志超对原告的建筑工程立即无偿返工或改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其中按照合同每日赔偿200元,从2000年11月30日起至2002年5月30日是108000元,逾期交付房屋的租房费18个月即3600元,鉴定费900元,取证费1500元,工资损失18个月36000元);被告广宇公司对被告陈志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陈志超辩称,原告等建房户在对基础工程有异议的情况上,又强烈要求被告施工,从此,被告为其建造二层或三层结顶,现其他建房户林妙荣、周方友在竣工后已投入使用近一年多,证明工程质量是认可的。黄岩法院在原先审理该案时又委托黄岩质监站进行检测,砼强度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告撤诉后又基于同一事实起诉,其理由和证据不足。原告第一次的检测砼强度结果,严重脱离事实和违反法定程序,其检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宁波设计院听原告一面之词,出具意见书,要求承建方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与事实、法律有悖,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至于施工中水泥牌子的改换,系原、被告双方讲定的,被告不存在违约,水泥缺斤短两不一定必然导致基础工程质量不合格,只要砼强度达标即可。
  被告广宇公司辩称,被告在2000年10月11日开具给蒋建林、陈志超的介绍信内容是到后洋村联系二区土建工程业务,并未委托陈志超去联系原告的建筑工程业务,更没有委托陈志超去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以被告出具给陈志超联系工程业务的介绍信作为委托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依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原告与陈志超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被告单位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称按期分4次付给被告广宇公司施工款47500元,本公司根本没有收到。综上,被告没有同原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陈志超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不代表被告,陈志超没有代理权限,其所签订的合同与被告无关,一切责任应由陈志超承担。
法院判决返还房款
  在审理过程中,黄岩法院会同吴富友及陈志超于2002年8月16日对吴富友的房屋进行水平测试,结果有不均匀沉降出现。同时,法院委托黄岩区价格事务所对吴富友已建成的二层楼进行估价,结果总造价为55013元。今年1月6日,吴富友房屋的拆建单位台州市黄岩区滨江世纪工程建设指挥部向设计院发去公函,要求对吴富友的房屋作出处理结论。同年1月13日,宁波设计院复函给滨江世纪工程建设指挥部,指出按照2001年8月8日的工程联系单第三点处理意见,即基础工程返工,推倒重新施工。
  黄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志超不具有建筑资质证书,去承建原告吴富友的房屋,违反建筑法第14条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现该房屋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基础质量存在隐患,需要推倒重建。作为被告陈志超,明知自己不具有建筑资质证书,去承接建筑工程,与原告签订合同,且在施工中没有保质保量,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原告吴富友没有认真审查被告陈志超的资质,并与没有建筑资质的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亦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广宇公司虽然为被告陈志超出具过介绍信联系工程业务,但陈志超没有在介绍信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承接业务,且陈志超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故原告与陈志超签订的合同与被告广宇公司无关,被告广宇公司不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广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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