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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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官”岂能不理旧债?前不久,江西波阳县法院对一起特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波阳县皇岗乡程家小学偿还原告波阳皇岗乡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2万余元;被告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程某系波阳皇岗乡程家小学一名在职教师。1998年8月25日和1999年2月25日,时任该校校长的程某,因该乡教育办急需程家小学垫付购书款,先后两次以个人名义到皇岗农村信用社贷款共1.6万元,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程将这笔借款如数交付于该乡教育办,并列入程家小学账户。贷款到期后,已离任的程某只还了信用社1400元利息,余款以借款用于学校为由拒绝个人兑付。信用社催讨余款无果,遂将程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程某偿还贷款本息合计2.4万余元。后经被告程某申请,法院同意追加程家小学为第二被告。
  波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程某已将全部借款用于学校购书,故应当由该款受益者被告程家小学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告程某担任该校校长期间,未能督促学校及时履行还款责任,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后,程家小学不服,上诉至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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