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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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富林) 日前,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卢氏县范里乡中心小学被法院判决承担原告小杰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7岁幼童小华和小朋的家人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小杰、小华和小朋均为卢氏县范里乡中心小学学前班学生。2002年6月17日下午1 时50分左右,小杰、小华和小朋三人到校后没事,就上到校园内的乒乓球台上玩耍。玩耍中,小华推小朋了一下,致使小朋站立不稳将小杰从乒乓球台上撞下摔在地上,小朋随之从台上跳下坐在小杰胳膊上,致小杰右臂骨折。小杰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2400余元,另据医生称,小杰后期治疗费用至少得2000元。后小杰家人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学校和小华、小朋家人商量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用5000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杰,被告小华、小朋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履行一定监护职责,被告范里乡中心小学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小华是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小朋、原告小杰在乒乓球台上玩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二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小华、小朋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范里乡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小杰经济损失4664.37元的60,即2798。6元,被告小华的 法定代理人承担20,即932。87元,被告小朋的法定代理人承担10,即466。44元,其余466。44元由原告小杰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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