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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按期交足购房款就可以“入住为安”了,没承想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缩水”3平米?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闹上法庭。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楼房“缩水”而引起的预售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楼房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缴房款1万余元。 2000年10月7日,52岁的田女士与葫芦岛市一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由田女士购买该开发商建设的一套门市房。合同书中商品房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3500余元。按合同约定,田女士按期交足购房款,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田女士使用。可田女士在使用中发觉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后在2001年6月7日,经该开发商委托葫芦岛市社会公正计量行测量,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40余平方米,与合同书中建筑面积差3平方米还多。尽管田女士多次与该开发商协商,但均未获得结果。为此,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商返还按单位面积计算的由其多交的购房款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交工而造成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田女士与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后,经测量,商品房确实存在缺少面积问题,侵害了田女士合法权益,对面积少的部分应按售价返还房款,因此判决该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缴房款1万余元。此外田女士要求该开发商给付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请求,因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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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按期交足购房款就可以“入住为安”了,没承想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缩水”3平米?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闹上法庭。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因楼房“缩水”而引起的预售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楼房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缴房款1万余元。
2000年10月7日,52岁的田女士与葫芦岛市一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由田女士购买该开发商建设的一套门市房。合同书中商品房建筑面积50余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3500余元。按合同约定,田女士按期交足购房款,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田女士使用。可田女士在使用中发觉房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后在2001年6月7日,经该开发商委托葫芦岛市社会公正计量行测量,此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40余平方米,与合同书中建筑面积差3平方米还多。尽管田女士多次与该开发商协商,但均未获得结果。为此,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商返还按单位面积计算的由其多交的购房款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交工而造成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田女士与该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后,经测量,商品房确实存在缺少面积问题,侵害了田女士合法权益,对面积少的部分应按售价返还房款,因此判决该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多缴房款1万余元。此外田女士要求该开发商给付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请求,因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