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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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新国  王清)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出具胎儿B超检查结论不规范导致婴儿出生后肢体残缺而产生的侵害生育权纠纷案件。案件中原告夫妻双方以医疗机构赔付自己二万元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
   2001年春,原告张力怀孕。为确保胎儿能够健康、正常地出生,张力于同年8月30日和12月13日,在怀孕近6个月和接近分娩时,到滨州市某医疗机构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是“四肢未见其他”。该医疗机构同时告知原告张力妊娠正常。12月21日,原告张力在该医疗机构行剖宫手术后产一畸形婴儿。原告逐于2002年4月24日, 以被告某医疗机构作出与实际情况相反的B超检查结论,影响其正确判断,导致婴肢体残缺,侵犯优生自主权,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痛苦为由诉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各项费用36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B超鉴定结论中的“四肢未见其他”的含义出现严重分歧。经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法医鉴定,得出结论为:“四肢未见其他”表述不够规范,是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某医疗机构于2002年12月2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在当庭过付完后,原告于当日申请撤回对某医疗机构的诉讼,经法庭审查,依法裁定准
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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