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夜访友人,无缘无故被恶狗咬伤,并因此摔倒造成股骨骨折。去年10月份,受害人张某一面养伤,一面委托律师将狗的主人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进入诉讼阶段后,由于需要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法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今年5月底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继续审理此案。近日法院在开庭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杭州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
  张某是浙江余杭人,事发前一直在杭州市下沙开发区打工。去年6月13日晚上6点多,张某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去找借住在里面的老乡聊天。到了晚上8点左右,老乡送张某出来,张某走在前面,两人一前一后相距十多米。当他们经过汽车停放处时,突然从旁边冲出一只大狗扑向张某,咬住他的左手肘关节,由于狗的冲击力加之左臂被狗咬住,张当即向右侧摔倒在地。老乡赶忙将狗喝停,并扶起张某。此时张已觉得臀部有很强的疼痛感,行走困难,在老乡的帮助下才回到自己的住处。
  事后张某了解到,这家停车场里养着两只狗,平时都用绳子拴在汽车上,这天晚上不知什么原因,其中一只没给拴住,刚好张某从那儿经过,又是陌生人,扑上去就把他咬了。
  第二天张某经省人民医院拍片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并且左手肘部被狗咬伤的痕迹清晰可见。经过手术治疗,张某置换了人工髋关节,共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出院时医院叮嘱他三个月后才能下地。
  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张某已构成七级伤残。
  当地法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其所属的停车场内饲养的狗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免责证据。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