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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5: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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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品回扣达两万余元的卫生院院长李小平,近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李小平任洛口卫生院院长期间,洛口卫生院先后从县医药公司购进药品371496.5元,其中被告人李小平分多次从宁都县医药总公司业务员廖某处共收受药品回扣21000元。2006年4月至12月,被告人李小平任长胜卫生院院长期间,长胜卫生院先后从九州医药公司业务员黄某手中购进药品约50000余元,李小平分两次收受黄金明给付的药品回扣各1000元,共计2000元。后检察机关在对部分医疗单位相关人员在药品采购中收受回扣问题开展调查时,被告人李小平主动交代了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小平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以原审法院量刑畸重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小平在担任宁都县洛口乡卫生院、长胜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中,李小平受贿数额2.3万元,根据罪行,本应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鉴于李小平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无犯罪前科、已退清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这些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罪刑相当。因此,李小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赣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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