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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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士鹤 陈永良) 某设备厂向银行借款二百万元以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而被起诉,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此案,依法支持了银行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设备厂及保证人连带支付借款本金及合同中约定期限的利息。
  某设备厂于2002年6月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借款二百万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五点三一,按季结息。双方还约定,如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银行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并计收复利。借款合同履行中,设备厂自2002年9月21日起,拖欠借款利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立即解除借款合同,设备厂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合同约定的截止2003年3月20日的利息,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利息的复利。银行还要求保证人某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银行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及复利,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既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又不违背相关法律,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银行与设备厂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即解除;设备厂返还银行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并按月息千分之五点三一的利率支付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及所欠利息的复利;承担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六十二元,服装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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