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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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8月的一场特大暴雨,使浙江省慈溪市浒山某小区的几户民宅出现了严重渗水现象,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中两名业主以房屋质量有缺陷、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损害发生为由,将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慈溪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两业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两业主慈溪人郑某、张某于2000年先后购买了浙江省慈溪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五楼居室各一套,随后装修入住。前年8月,房产公司与慈溪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小区移交业主委员会止。
  去年初,房产公司将已通过综合验收的小区移交给小区所在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因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公司虽未与小区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仍继续进行物业管理。房产公司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至同年8月25日止。去年8月16日下午,天降暴雨,该小区数名业主的房屋均出现了渗漏现象,导致地板、平顶、墙体等不同程度受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房屋渗水主要是因屋檐水落管口被垃圾堵塞排水不畅所致,其次屋面机平瓦少量破损,檐沟柔性防水层局部起鼓等缺陷,也是引起屋面少量渗漏水的原因。两业主因此分别造成损失5.6万余元和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房屋建筑共用部分的维护、养护和管理,疏通下水道是物业公司应尽责任,排水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是房产公司的责任。据此,法院依责任大小,判决由物业和房产公司分摊业主损失。据悉,物业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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