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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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牟建伟  巩若润) 旧病还未治愈却又添了新病,在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幸运的是,陈先生凭借自己偷录的一段与主治大夫的谈话打赢了官司。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医院赔偿陈先生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八千九百余元。
   2002年5月份,陈先生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到桓台县某医院就诊,在该院一刘姓大夫的建议下,陈先生用该院一种叫做“药疼1号”的药物进行治疗。从5月份到7月初,陈先生先后用上述药物治疗四次,均为扎针注射治疗。打针后,陈先生的腰腿疼有所缓解,但从打第二针后,陈先生打针的针眼部位开始疼痛并逐渐加剧。7月27日,为陈先生治疗的刘大夫为其开了狗皮膏药止疼,但未见效。同年8月10日,陈先生经到桓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其针眼部位为内部软组织病变,后来确诊为骶尾及臀部感染,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陈先生多次找其原就医的医院负责人及主治大夫协商赔偿问题,同时将自己与刘大夫的谈话偷偷进行了录音。因院方拒绝了陈先生的赔偿要求,陈先生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桓台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医院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期间未进行答辩。庭审中,陈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刘大夫的谈话录音,证明了其与某医院曾有医患关系,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供的录音属合法有效证据。因医院在举证期间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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