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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林、闫春江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 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凤林、闫春江以不归还盗出的骨灰相要挟,分别向刘某、吴某等13人进行敲诈勒索,诈得7.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凤林、闫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灭失其亲属骨灰的要挟方法,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凤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春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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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林、闫春江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
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李凤林、闫春江以不归还盗出的骨灰相要挟,分别向刘某、吴某等13人进行敲诈勒索,诈得7.1万元。所得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凤林、闫春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灭失其亲属骨灰的要挟方法,勒索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凤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闫春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