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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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富林  张彩婷) 日前,卢氏县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被告任某因所养狼狗“吓翻”一辆正在行驶的摩的致乘客受伤,被法院判决赔偿车主经济损失3000余元。
  家住卢氏县文峪乡的范某以开摩的载人为生。2002年8月16日上午8时左右,范某驾驶自己的摩的车由村里开往县城,车上坐有农民樊某及少年李某等人。当车行至文峪乡望家村路段时,突然从公路内侧巷中窜出一只灰色的大狼狗,扑向范某的摩的车,范某惊吓之余,将车开翻在路边的煤堆上,坐在车上的樊某及李某被跌伤,两人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4000余元。事发后,范某先行赔偿了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然而当他找狼狗饲养人任某赔偿时,任某却拒绝赔偿,范某遂将任某告上法庭索赔。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的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被告任某饲养的狼狗突然跑出扑向原告范某的车辆,原告受惊吓致车辆翻倒,乘客受伤,被告作为狼狗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范某作为车辆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任某赔偿原告范某已支付受害者经济损失4445元的70,即31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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