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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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占魁 胡晓光)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年过七旬的原告高某以被被告姜某蹬伤腰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检查费、治疗费、误工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2000余元。最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在某单位的车棚担任门卫工作。2003年1月21日早晨,姜某到车棚推车时,因琐事与高某发生争执和厮打,被人劝开后姜某离去,而高某仍在车棚值班至当晚7点半下班回家。第二天中午,高某自述头晕到洛阳某医院就诊,经做头部CT、心电图和B超检查,诊断为:头晕待查、高血压病?到下午5时好转即回家。三日后,高某以姜某蹬伤自己腰部造成损失为由即到涧西区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余元。在诉讼中,姜某对蹬伤原告腰部一事予以否认,高某也未提交任何有关其腰部受伤的诊断书或用药处方,而是提交了其头部CT、心电图和B超检查费单据3张计款227元和出租车票22张计220元,要求姜某赔偿其损失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诉求腰伤索赔与其提交的头部检查花费证据之间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高某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诉请腰部受伤的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花费证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在此忠告需要通过诉讼来维护权利的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一定要以自己的诉讼请求为中心,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确凿证据加以证明,将诉讼请求所必须的法律事实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的发生,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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