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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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柳本清 刘敏)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单位未履行手术风险告知义务而引发的患者状告医疗单位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萍乡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赔偿原告患者黎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34717元。
  患者黎霞系16岁花季少女,因右眼上方长一肿块,经检查为纤维脂肪瘤,黎霞到萍乡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实施右眼脂肪瘤摘除手术,手术后导致其右眼上睑下垂,不能正常睁开或合拢,伤情经法医检验为八级伤残。但经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被告右眼上睑下垂系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遂以医院治疗有过错,手术前未向其告知手术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8万元。
  上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因未向原告告知手术后果,导致原告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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