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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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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吕志豪 曾峰) 一客运公司负责人利用代为上缴客户养路费的便利条件,伪造票据,私吞客户财产。10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徐长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长仲,系固始县城关镇北关村农民。2001年,被告人注册开办名为“河南省固始县万里长途运输服务中心”的公司,为个体车主提供挂靠和上缴规费服务。2003年3月初,被告人以代缴养路费和道路运输规费名义,要求挂靠其公司的车主向其交款,共收取现金15990元。为牟取私利,同月中旬,被告人经出租车司机杨某介绍,结识了专门伪造票据的河南省项城县农民朱文贤(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赶往项城,与朱谈妥每办理一张假票证,付朱文贤“服务费”100元;被告人并将被害人张怀军等五人的行车证复印件和固始县公路局养路费征收人、县运管所道路运输规费征收人的姓名提供给朱文贤,以便伪造票据。朱文贤于当夜找人制作假票据其13张。此后,被告人隐瞒真相,将假票据交给被害人。被告人将收取的现金非法占有。2005年4月初,被告人又以同样方法骟取上述五被害人现金15990元,再次找朱文贤制作假票证13张,付给朱1300元现金,余款被其非法占有。
  2005年4月7日,被害人张怀军持被告人交付的养路费票据到固始县公路局养路费征收办公室要求过塑时,被收费人员发现票据系伪造,遂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交由被害人使用的票据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赔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长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票据骗取他人现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全部退赔,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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