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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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文利 张震) 山东省沾化县某村村民冯某,几年前与妻子杨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将儿子冯华由杨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冯某负担。2002年12月20日,冯华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张强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药费等近万元。但杨某无力赔偿,张强的父母向冯华的父亲冯某要求赔偿,但冯某以冯华与杨某生活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张强的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认为,本案中,冯华虽是同离异的杨某共同生活,但其与冯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冯某与杨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遂判决冯某与杨某共同承担张强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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