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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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新宾法宣) 近日,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拐卖妇女案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1月下旬,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从云南省的木图(另案处理)等人手中将被拐骗的两名缅甸籍女子李惠新(17岁)、普玛瑞(15岁)带到新宾县永陵镇孙先珍家,被告人孙先珍找到被告人李平共谋将两名少女以介绍对象为名卖给他人获利。2008年3月初,三被告人将李惠新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南杂木镇张振环,并将普玛瑞介绍给榆树乡榆树村的孔令敏。2008年3月7日,孔令敏、普玛瑞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情节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李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对辩护人认为对普玛瑞的贩卖属于未遂的观点,因为法律规定该犯罪是以行为作为既遂为标准,不是以是否已经出卖为标准,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先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丁麻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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