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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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浙江游遇上交通事故要预付费4万元,施某仗义予以垫上,之后,4位游伴达成了共同支付赔偿款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施某却以当初所签协议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游伴沈某独自归还全部的4万元。日前上海闵行法院以当初协议合理合法,只判沈某依约归还7500元。
  2000年9月30日晚,由施某借车,沈某驾驶的4人旅游团前往浙江。次日一早,当他们的车行至义乌段时,沈某驾驶的小客车与当地的一辆货车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同去的一位朋友在事故中受伤。当地交警大队受理后,认定驾驶员沈某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有主要责任。警方调查后,向驾驶员沈某开出了“道路交通事故预付费通知书”。沈某身边无钱,便恳求施某帮助。施某为求事情早日解决,并尽快能把借来的车子还掉,便急急回到上海拿来4万元,作为预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垫上。半年后,伤者拿到了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货车驾驶员的赔偿款。经过折抵,沈某作为次要责任的承担者应承担3万元的赔偿。
  去年10月23日,4位朋友签下协议,明确施某垫付的4万元的处理方法:每人将7500元交与施某,另1万元由伤者从得到的赔偿款中直接交与施某。
  不久,施某因为协议签订后未获分文,一怒之下将沈某告上法庭,以协议具有欺诈性质显属无效为由要求沈某归还自己垫付的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垫付的4万元应认定为沈某向其的借款,沈某应予归还;而后,4人就施某垫付的4万元以协议的的形式进行了重新处分,施某也在协议上又签了名,应视作其对应由沈某归还其借款处分的认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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