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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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合同纠纷案,被告某装饰公司在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时,才真正意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原告某装饰公司诉讼中称,经人介绍公司与被告吴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公司装修吴某在洛阳滨河新村的住宅,并约定装修款为包工包料60000元。完工,经过双方验收后,被告陆续支付了50000元,剩余的10000元装修款却不予支付,所以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则称,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商定的装修费用是50000元,在施工时原告也没有按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最后交工时,双方对装修费进行了结算,最终仍确定是50000元,并已即时付清。
  在审理中,双方的中间人杨某证实,在装修开始前的最后一次协商的费用是50000元。另根据行业惯例,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应在交工时,对装修费用进行结算,如没有付清也应取得相应的欠条。
  因原告的陈述并不能证明双方曾约定装修费为60000元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充分、必要的证据,其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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