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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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在宾馆当服务员的妹妹捡到客人遗失的信用卡后,与哥哥刷卡消费。后出于良心发现,哥哥带妹妹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10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案做出宣判,对这兄妹二人从轻处罚。
  2008年4月29日16时许,做服务员的被告人庞某在打工的宾馆前台捡到客人丢失的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后持该卡到西单和好利来冒名刷卡购买毛巾、蛋糕,两次合计消费人民币26.3元。被告人庞某发现该卡无密码后,将该卡交予其哥哥,让其冒名刷卡消费。庞某的哥哥伙同另外一个同乡王某在西单刷卡人民币180元欲购买服装,因该卡系女士卡未成功。庞某的哥哥遂指使王某将其妻子叫来冒名刷卡消费,在西单商场、翠微大厦先后三次刷卡合计人民币13000余元购买黄金首饰。实际购得价值人民币2970余元的黄金手链1条,其余二次刷卡消费因超出信用卡额度、签字不符未成功。
  第二天,经过考虑,庞某的哥哥主动联系失主承认盗刷其信用卡消费。当日18时许,庞某和哥哥到宾馆保安部自首,后在天通苑派出所对二人进行询问时,庞某的哥哥打电话通知王某夫妇亦到公安机关自首。后庞某的家属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9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等四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庞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且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庞某等四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分别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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