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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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2002年8月,海南洋浦新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泽公司)在向增城市一公司汇款。因汇款单上写错一个字,致使账户上少了714100元。新泽公司将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增城市新塘支行告上法庭。日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汇单纠纷案。初审裁定: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赔偿原告新泽公司存款损失的714100元人民币及该款利息。
  “乐”写成“东”账上少70万
  2002年8月1日,新泽公司从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国贸分理处开立的账户,向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汇款714100元。同年8月6日,国贸分理处通知公司说汇款单将收款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的“新乐”写成了“新东”,要求新泽公司重新填写汇单汇出。同年9月5日,新泽公司核对余额,发现账上少了714100元。经核实,第一笔汇款没有被退回,而前后两笔汇款进了同一收款人增城市新乐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负责人袁运南也承认收到这两笔款。
  庭审中,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辩称,新泽公司两次委托汇款,属两次不同的委托事项,属票据纠纷。中国工商银行增城市新塘支行辩称,本案应属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法院判光大银行归还汇款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新泽公司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的纠纷不属票据纠纷。该行在办理原告汇兑业务时,发现收款人名称与账号不符,又让原告重新办理汇款手续,但却未将前款退回。同时,未获原告授权,该行擅自答复汇入行,将原告写错的收款人名称更正,直接造成原告损失714100元,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增城市新塘支行在办理本案所涉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初审裁定:被告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新泽公司存款损失的714100元人民币及该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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