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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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沛) 三家电脑公司因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比较试验而状告中消协侵犯其名誉权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4月,中消协消费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包括柏安牌、超群牌、沐泽牌电脑在内的共20种品牌的电脑进行了一次检验。2002年5月16日,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超群牌、沐泽牌、柏安牌电脑电磁兼容性检验中的辐射骚扰一项不合格,其他所检测(试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全部合格。
  2002年6月7日,中消协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述品牌电脑生产厂家发出了关于对比较试验结果的征询意见函,其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台式电脑整机进行比较试验,比较试验结果只对样品负责,并将向消费者公布。贵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也在此次测试之列。请贵公司于2002年6月21日前将对测试结果的书面答复意见反馈给我会。逾期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我会将视为贵公司认同此结果。”
  上述电脑生产厂家对该函未进行书面答复。中消协遂将检验结果刊登在其刊物《中国消费者》2002第8期上。文章中全面反映了此次比较试验的情况,并将比较试验结果、比较汇总表刊出。其中在电磁兼容辐射骚扰项目中有包括沐泽、柏安、超群在内的共9个品牌电脑为不符合B级标准。一些新闻媒体以此为素材,对比较试验情况相继进行了报道。
  2002年8月,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原告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评比试验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违法程序取得的结论是不公正、不合法的,给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失,并受到全国各地用户多次质疑和指责,并纷纷要求退货,使原告濒于倒闭的边缘。据此,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消费者协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30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具有此次检验项目的资质。就目前情况看,原告未能提供该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违法违规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足以推翻检验结论的充分证据。故一中院认定该检验结论是真实的。
  中消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同类商品或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予以公布的行为,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为引导消费者的正确消费提供了参考性意见,应当说是行使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三家电脑公司的侵权。三原告电脑遭退货受损,系因其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对此,中消协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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