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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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结一起女童到公园游玩被孔雀啄伤引发的赔偿案件。
  2003年3月9日,6岁女童小雨与家人一起到某公园游览,来到公园设立的开放式小动物乐园观看孔雀。在小雨给孔雀喂食过程中,一只孔雀突然飞起,在小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孔雀扑向她并将其鼻子抓伤,造成小雨左鼻翼撕裂伤,总长度约4厘米。为此,小雨的家长将公园诉至法院,要求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公园方认为,孔雀是放飞的,小雨的监护人应该知道有潜在危险,小雨被孔雀抓伤,其监护人也应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游览,与被告之间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公园对饲养的孔雀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于此伤害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尚年幼,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原告在开放的区域内给孔雀喂食,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潜在的危险性,监护人疏于监护亦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公园管理处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7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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