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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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思文) 11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的哥”因争抢乘客殴打同行,造成他人轻伤。
  自诉人朱某某与被告人李小平都是出租车驾驶员,2007年10月,自诉人与被告人在该市家乐福超市门口排队载客时,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自诉人的脸部和鼻子被打伤,医院检查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自诉人的鼻伤构成十级伤残,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朱某某因犯罪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小平应予以赔偿,自诉人在该起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小平赔偿自诉人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80%,即19952.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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