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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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范军) 11月6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理了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由于原告雷曼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焦宾对其有性骚扰行为,法院当庭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与此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宾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雷曼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公司商业影像事业部工作,3个月后她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此后,继续在北京等地寻找工作,并曾在上海工作数月后回到北京。2002年12月19日,雷曼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报案,称焦斌对其进行“性骚扰”,要求派出所民警立案。2002年12月20日她和父亲一同到方正奥德公司投诉,称焦斌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提出赔偿请求。2003年3月7日,雷曼到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其为“偏执状态”。雷曼便以此诊断证明焦斌对其精神侵害的程度,并于同年3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曼以焦斌对其进行“性骚扰”,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按照侵害名誉权审理。但经分析,法院认为雷曼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焦斌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焦斌的反诉请求,由于其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雷曼接受采访时所陈述的内容已侵害其名誉,因此对其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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