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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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焦海龙) 王振成工伤致使右耳变聋,因工厂不再履行双方达到的协议而诉至法庭。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判决顺义防火设备厂赔偿王振成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2914元。
  王振成与张某原同在顺义防火设备厂上班,张某系车间主任。1983年12月22日,王振成与张某为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张某将王振成打伤。根据有关规定王振成构成伤残七级,赔偿指数40。1985年2月12日,设备厂与王振成受伤所花医疗费及今后工作、治疗问题达成协议:厂方给付王振成药费、住院费、工资、护理费、车费等共计110828元;今后上班王振成应力所能及的参加工作,尽可能减轻厂子负担;王振成每月可去医院检查两次,厂方负责报销车费、药费,算出勤,超过两次由王振成自己负担。此后工厂与王振成按协议履行未发生纠纷。
  后因工厂转制,王振成称自2000年3月工厂不再履行协议,王振成以张某、时任厂长房某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判决,认为房某是厂长,其对纠纷的处理视为职务行为,要求个人赔偿没有根据,张某因工作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对发生的纠纷工厂与王振成已达成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王振成要求张某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振成不服上诉,后又撤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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