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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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英) 本网曾报道的《擅用“秦二爷”形象 蓝天野法庭维权》 案有了说法,1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蓝天野对其塑造的“秦二爷”享有肖像权,被告使用剧照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但应支付剧照使用费,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损失费1040元,诉讼费也由二被告负担。
人艺老艺术家蓝天野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北京天伦王朝饭店、北京电影制片厂诉上法庭。
天伦王朝饭店承认使用上述剧照的事实,但认为电影剧照不是肖像,饭店使用该剧照不仅取得了《茶馆》制片人北影厂的同意,而且使用目的不是为餐厅做广告,而是营造一种影视艺术文化氛围,被告的做法不仅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反而更彰显原告的艺术造诣,未对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是1982年拍摄的故事片,影片的著作权归北影厂享有。剧照作为影片的一部分,其著作权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原告作为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代表的不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角色形象不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演员不能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北影厂允许天伦王朝饭店使用涉案剧照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天伦王朝饭店由此对涉案剧照的使用存在权利瑕疵。但鉴于涉案剧照是集体肖像,集体肖像物理上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其中的个人肖像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加之饭店使用涉案剧照是为了营造艺术氛围,不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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