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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教人员触电亡 劳教所也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9
标题: 劳教人员触电亡 劳教所也要担责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一起特殊的侵权索赔案:劳教人员杨某在外派劳动时触电身亡,其所在的劳教所被判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1999年7月,杨某因吸毒被投入甘肃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简称劳教一所)接受劳动教养。2001年6月15日下午,劳教一所五大队外派杨某等劳教人员到某建筑公司工地施工。期间因施工现场的塔吊与一350伏高压电线发生接触,杨某在卸塔吊上的混凝土时突遭电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杨某的亲属将劳教一所和建筑公司告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致杨某死亡,是造成损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承担主要责任;劳教一所管理人员忽视生产安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未能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因此承担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赔偿额的85% ,共33609元,劳教一所承担15% ,共5931元。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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