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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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小青) 由于在学校玩弄注射器针头时被刺伤眼晴,5岁的周某一纸诉状将同学郑某及江西省南城县徐家乡某小学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学和郑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791元和16674元。
  5岁的周某和6岁的郑某均是南城县徐家乡湖东小学的学前班学生,2003年4月14日上午,郑某从校门口捡了一个带针头的注射器拿到教室玩。周某见状便向郑某要来注射器。上课铃响之后,周某坐在座位上玩弄注射器时,因郑某从身后推撞,致使针头刺进周某左眼内。后经多方治疗,其左眼仍为二级低视力,经鉴定为伤残9级。
  江西省南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徐家乡湖东小学对学前班学生疏于管理,应负监管不力之责,故对原告所受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郑某的推背行为与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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