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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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云) 书画名家吴湖帆的孙子吴元京,因其将祖父遗世的八件家传珍贵书画存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的保管箱中被浸湿,而向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被判赔偿吴元京财产损失费人民币768185元。
  2002年9月4日,吴元京与中国银行上海市淮海支行下属的保管箱中心签定《中国银行保管箱租箱合约》,双方约定:该银行将位于地下一层保管箱中心的编号为D279868的底层保管箱租赁给吴元京使用,吴元京每年支付租金人民币700元。同时约定:因银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银行方承担责任的极限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吴元京租用该保管箱后,在箱中存放进10幅其祖父的家传珍贵书画手卷,有《吴湖帆临黄公望富春山居图》、《吴湖帆临怀素草书自叙帖》、《吴湖帆临赵松雪木石丛篁图卷》、吴湖帆收藏的《焦秉贞御花园图》等。
  2003年1月27日深夜,吴元京接银行通知,称由于保管箱中心的空调给水管连接件接头脱落,致使保险箱进水。经吴元京连夜清点,发现保管箱进水已造成存放在箱内的八幅书画受损。
  嗣后,双方就此事件的善后处理进行协商,但终因差距悬殊致调解未果。吴元京随即委托行家、拍卖行对书画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损失总额约为人民币2,755,000元。同时经被告银行同意吴元京将受损的两幅画进行修复,每件修复费为人民币7,500元。因双方调解不成,据此吴元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银行赔偿财产损失费人民币2,755,000元;八件书画修复费人民币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租箱合约,将书画存放被告提供的保管箱内,现物品被损。从双方的合约来看有其特殊性,它既不同于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占有和控制下,也有异于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特点。此外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保管箱库进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现原告选择侵权之诉的请求,依法有据,故被告应承但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被损书画的所有者,其应当知道书画的价值及保管要求明显高于一般物品,但他轻易将书画存放在底层保管箱内,也未将这一情况向被告告明。因此其也存有一定过错。
  至于物损的价格认定,由于该鉴定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同意的鉴定单位作出,被告虽对鉴定报告不予确认,但其又没有提供推翻该鉴定的证据,亦未申请复议。因此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及参照价格认证部门的鉴定报告,确定本案的物损价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八件书画的修复费,由于在物损鉴定中已考虑了全部损失,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对物损的赔偿金额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且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再赔偿精神损害金一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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