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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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平谷法院依法判决合伙人陈某、罗某等7名被告各自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671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罗某等8人共同为村民建房立架。陈某负责提供车辆、架子等支立房架的工具,每次的收入扣除工具使用费后8人均分。2003年4月17日,原、被告为密云县刘某家支立房架时,原告在西房山上往上拽拉檩条时因绳子断裂而摔下,造成10级伤残。为此,刘某要求陈某、罗某等7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八分之七,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原告称,我与7名被告是合伙关系,我的损失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被告陈某则认为,我们虽是合伙关系,但合伙人内部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对刘某的损伤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罗某认为,我们之间有口头协议,出了事故责任自负,且刘某是因绳子断裂而摔伤的,绳子不是我提供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合伙关系,收益均分,风险亦应共担。原告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全体合伙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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