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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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被单 老妇校园受伤
  八十九岁的老妇王兰花如今只能借助凳子才能慢慢移动,一提起自己的被撞,她就老泪纵横。
  2003年的5月29日,王兰花一早起来清洗被单,家里没有合适的晒被单场所,门口对面小学操场却是一个晒被的好地方。于是,她洗好被单后就把被单晒到了学校的操场上。
  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她去学校收被单。当时正好有一个班级的学生在操场上体育课,一些同学在打篮球。在穿过篮球场时,她与其中一个学生发生了碰撞。被撞倒在地后,正在上课的体育老师马上把王兰花送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治疗。经过法医鉴定,王兰花已经构成7级、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协议。于是,王兰花将学校和学生告上了法庭。
  委屈:学校、学生不愿担责
  当知道王兰花将学校和当事学生一并告上法庭后,学校和学生家长都觉得很冤枉。
  学校认为,王兰花在校园里受伤完全是一个意外。这个意外的发生是王兰花和当事学生的各自行为综合形成的,学校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学生则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王兰花自己,如果她不到学校来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更何况王兰花进入校园没有经过学校的同意,是擅自进入,并且进入校园后也没有注意行走安全。再者,当时他正按照学校课程安排进行体育活动,没有违反校规,也没有违反课堂纪律。因此,发生事故应由王兰花她自己承担。
  特例:操场不是学校独有
  学校和当事学生的辩驳让老人感觉非常的气愤,“不管是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地方,撞了人哪能不负责?更何况这个操场并不是你们学校所有,附近的村民都有份。”
  经调查,1996年的时候,学校为了教学需要,要扩展教学楼和操场,因为没有场地,就向附近的第五、十一村民小组协商借地。借地时双方签定了一个协议,约定学校操场在“新谷登场时供农户晒粮使用,平时供学校教学使用”。操场建好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一直没有异议。之后,住在学校附近的村民为了方便,都把衣物、柴火等东西晒到操场上,学校也没有给予制止。长期如此,渐渐地附近的村民就成了习惯。“既然那个操场我们大家都有份,在自己的地上走被撞掉,学校和那个学生更应该负责了。”王兰花说。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学校钟校长无奈的说。“这个操场很难管理,按照当初的协议,只有在新谷登场时,才给村民用。但村民们根本不管协议,为了图方便,平时也会将衣物等东西晒进来。学校和附近的村民都是乡里乡亲的,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们进来晒东西的时候,学校一般都不会去制止,这么做也是为了给附近的村民提供方便。”
  判决:撞人的无罪 管理的有责
  操场到底是属于谁,学校和王兰花争执个不休,但最终法院的判决表明,操场属于谁其实并不重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其职责是对整个教育教学履行管理义务。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理应依法履行对学校教学活动的管理职责。老师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课的教学过程中,疏忽了对教学场地和学生的管理,导致擅自进入操场的王兰花被学生碰撞跌倒受伤。因此,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作为教育管理者法定的注意义务,是造成王兰花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要承担主要的经济赔偿责任。当事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接受教育,并且没有违反校规,撞到王兰花完全属于意外,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兰花没有经过学校同意擅自进入教学活动区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王兰花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830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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