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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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的小王欣没想到自己只是在一旁观看同学吹肥皂泡,结果竟然失去了明亮的右眼。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欣的同学任玉,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20933元,小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祸起肥皂泡
2002年9月3日,背夏涉秋,苏北小城邳州的农村仍是燥热的紧。下午4点左右,招贤小学二年级活动课结束后,几个还没收回顽心的孩子聚在走廊上,对着天空欢快的吹着肥皂泡。这时,8岁的王欣从班级中走出来,凑过身子招呼正在吹泡泡的哥哥王会一起去厕所。突然眼前人影一闪,眼睛一黑,到处乱捉泡泡的任玉一指头戳中了王欣的右眼。疼痛难忍的王欣捂着眼睛蹲到地上“哇哇”地哭了起来。闻讯赶来的班主任崔云翻了翻小王欣的眼皮,轻轻地吹了几下,见他已不觉甚疼,只是眼睛有些发红,怀疑他感染了正在流行的红眼病,便嘱咐王会带弟弟回家,让父母陪着去村卫生所。王欣的父母也没放在心上。
9月12日清晨,正准备去上学的王欣突然大哭:“妈,我的右眼看不见东西了!”感觉问题严重的父母赶紧雇车将儿子送至市医院。医院做了“右眼白内障皮质冲吸术+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病情依然不见好转。10月1日,小王欣被转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1日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经鉴定,其右眼眼球破裂,视力障碍符合8级残疾。
三方对簿公堂
出院后的小王欣蔫了下来,小小年龄的他似乎也从父母的眼神中觉察到了什么,整日不停地问:“爸、妈,我的眼还能跟原来一样吗?”看到活泼可爱的儿子无端遇上了这样的灾祸,而学校和任玉的父母拿了2500块钱后就再也不管不问了,2003年6月4日,夫妻二人满腔怒气地将任玉和招贤小学告上了法庭。诉请二人赔偿各种损失27683元。
原告王欣的代理人诉称,任玉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之责应由其父母承担。学校基于其对在校学生负有临时监护权而应对学生的健康保护承担特别注意义务。几名学生在吹泡泡并相互嬉闹,学校未加制止,主观有过失,且在事后对伤情缺乏科学判断,客观上造成治疗的延误,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断是非
在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玉抓伤王欣眼睛引起感染,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招贤小学建立建全了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并且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贯彻,对预防校园伤害起到了积极作用。王欣眼睛是在任玉捉肥皂泡的过程中被抓感染所致,并非在课堂教学时及教师指导不当,也不是因学校设施、实验物品原因引发,同时又不属学校安全保卫措施,内部管理等因素所致。班主任崔云及时赶到,查看并嘱其看医生,与王欣父母一样,班主任对此同样没有专业知识。因此学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不存在行为失当,对王欣眼睛受损害的结果,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王欣法定监护人在王欣眼睛感染后起初只在村级卫生院治疗,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贻误治疗,应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任玉父母赔偿原告王欣医药费、车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70%,共计20933元,招贤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规链接: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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