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周敏) 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家属以医疗行为有过错为由,怒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医疗损害赔偿。但由于死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医院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的50%,即27720.92元。
  2002年6月3日上午10时,曹华初陪妻子王小华到湖口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20:30王小华自然分娩一男婴。21时王小华诉胸闷、心悸,阴道出血不止,经抢救无效,于22:10宣布死亡,并在死亡报告单的“死因及讨论结果”中注明: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当晚约11时,医院派车将王小华尸体送往武山镇五里村。2002年10月18日,死者的丈夫曹华初携亲属向湖口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湖口县人民医院依法承担王小华死亡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83321.84元。
  湖口县人民医院在诉讼中提出对王小华的病情及死亡申请医学鉴定。2002年12月23日,九江医学会组织抽取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不够成医疗事故。曹华初收到九江医学会的鉴定后,表示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要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事故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认为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该中心书面复函不能下结论。
  湖口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湖口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小华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55441.84元的50%即27720.92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800元,原、被告双方各负担2900元。
  一审宣判后,湖口县人民医院不服,向九江中院提起上诉。
  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妇王小华在湖口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产、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大出血导致死亡,损害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医院在接受王小华住院待产后,未严格按照妇产诊疗常规、护理规范进行操作,未事先抽血化验定血型,以致在产妇产后出现大出血后才进行抽血化验,耽误了及时输血抢救的有利时机,行为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原审法院委托九江市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小华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该鉴定是在王小华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的情况下作出的,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亦认为,没有尸检报告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故该鉴定结论不宜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王小华死后尸体未被进行尸检,医院没有证据证实当时通知了曹华初等家属要求尸检,曹华初等也无证据证明当时向医院要求过尸检,所以在导致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的问题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及责任的划分客观公正,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赔偿也是妥当的,故应予维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