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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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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12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人蔡贱庆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在会昌县文化广场,被告人蔡贱庆采用破坏草坪灯的手段每次只偷一盏的方式盗窃草坪灯内的铜心线,共盗窃破坏会昌县文化广场草坪灯共19盏,作案后未对遗留在原地的线头进行任何的绝缘处理。经鉴定,被破坏的草坪灯的价格为2280元。
  2008年2月至4月,被告人蔡贱庆使用剪刀、刀片、石头等工具盗割电缆23次,路灯电线5次,并未对线头作绝缘处理。经鉴定,被损电缆评估金额为43126元。
  原审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蔡贱庆有期徒刑七年。蔡贱庆不服,以其系偷窃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且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蔡贱庆为获取铜线牟取非法利益作案几十次,盗割电线、电缆,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实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诉人蔡贱庆提出其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认定盗窃罪与法律规定不符。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蔡贱庆有期徒刑七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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