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李老师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的一所小学工作,教龄已近三十年,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了学校和家长的认可。然而几年前,就是为了教育学生而引发的一件事,让李老师陷入尴尬。为了讨回自己的名誉,也为了捍卫教师的尊严,她此生第一次走上了法庭。
  1999年3月22日上午,李老师正在办公室里埋头批改作业,忽然听说班里学生小英与小军打架,便急忙起身来到教室,把两个孩子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便让他们回去了。谁知几天后,小英的父亲张某便不断来学校找校长,说小英被李老师打成精神分裂症了,要学校给孩子看病,并要求追究李老师的责任。学校对家长的反映十分重视,但经过调查,李老师并没有打骂小英。
  对于学校的调查结果,家长张某很不满意。于是,他整理出一份材料,说本镇小学李老师教学方法不当,对学生打骂,将自己的女儿打成精神分裂症。然后复印数份,先后多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寄送,要求对李老师进行查处。政府接到举报后,先后多次组织人员调查,得出的结论均为张某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李老师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告知张某可就此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张某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向有关部门邮寄材料。
  对家长的行为,李老师生气了,终于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名誉。于是,她将张某告到杜集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三千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在没有证据证明李老师对其女儿打骂,并且此事已经政府调查得出否定结论的情况下,仍反复多次控告、举报,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行为存在明显不妥之处。但其主观上并没有诋毁李老师名誉的故意,也没有捏造事实,丑化对方人格或使用侮辱、诽谤言语等行为。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李老师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释李老师的困惑
  接到法院的判决,李老师一脸茫然。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未打骂小英,更不知小英的精神分裂症从何而来,张某凭什么就认定是她打的?在有关部门已多次调查并作出结论的情况下,张某还能向上级控告、举报吗?自己是清白的,而张某一次又一次的上告,引起组织部门多次对自己进行调查,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更不能安心教学,这一切又该由谁来负责?如果张某在此案审结后一如既往上告怎么办?
  对于以上问题,承办此案的法官作出了解释,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本案张某的行为虽有过激之嫌,但法律赋予公民“控告、举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不能认定张某的行为侵权。但通过此案审理,查明了李老师未对学生实施打骂行为的事实,如果学生家长仍然我行我素地“控告、举报”,其行为的性质就要发生转变了。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