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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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马来西亚人陈先生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状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3月25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公司被判停止对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1美元。
  1925年出生于中国的陈先生46岁时加入马来西亚国籍。1947年,他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身形细长,嘴微张。后来,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鳄鱼公司成立后,陈先生将鳄鱼图文作品排他许可给鳄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2000年,陈先生又在中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陈先生等告上法庭的拉科斯特公司是家法国公司。1933年,他们在法国把一条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的鳄鱼注册为鳄鱼图形商标。该商标同时也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10月30日起的10年。而在1995年的时候,拉科斯特公司却用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就是这一举动引起了陈先生等的不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陈先生对自己创作的鳄鱼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鳄鱼公司是该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被许可使用人,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尔尼公约》,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拉科斯特公司没有经过陈先生等的许可,擅自将他们享有权利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显然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鉴于陈先生等因拉科斯特公司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超过1美元,故他们请求赔偿1美元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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