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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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斌  贾秋生)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结婚摄像未完成所引起的赔偿纠纷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纱影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00元。
  小张和小陈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恋人,两人于2003年9月8日,到北京某婚纱摄影楼拍摄婚纱照,同时二人请影楼为其担任婚礼当天的摄像工作,双方商量二人交纳婚纱摄影及婚礼当天摄像费用共计1680元。
  2003年10月1日,小张和小陈举行婚礼。为了摄像方便两人花费租车费500元,光盘制作费80元。2003年10月4日,当二人到影楼看摄像小样时却被告知因技术问题,婚礼当天的摄像没有完成,影像无法看到。为此他们多次找影楼协商,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二人认为婚礼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没有留下记录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他们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影楼退还摄像费,赔偿二人误工、租车、医疗、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7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婚纱影楼对没有完成摄影工作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对由此给二原告造成的遗憾表示歉意,但认为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婚纱影楼赔偿二原告摄影费、误工费、租车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人民币两千五百元,并当庭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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