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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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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西部商报》报道 原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杨书昌,曾在担任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总经理、甘肃长城电工集团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动用资金2.74亿元,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昨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杨书昌涉嫌挪用公款、受贿、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未当庭宣判。面对公诉机关控告的三大罪名,杨书昌在昨日的庭审中,只承认了“滥用职权”一项。给此案留下了两个大大的悬疑和焦点。
  焦点一:
  擅自出借7400万公款炒股
  控方:构成挪用公款罪
  现年66岁的杨书昌,原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正厅级)。曾任职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简称省机械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甘肃长城电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称长城电工股份公司)。
  1999年6月,个体户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杨书昌,向杨提出借用长城电工股份公司的资金炒作股票,杨同意后,将该公司900万元资金交与李某炒股。几个月后,李某将900万元归还。2000年9月20日、2001年2月1日,杨再次擅自决定,将该集团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分两次借给李某炒股。2001年6月,杨书昌先后指使他人从长城电工股份公司下属的两家公司筹措资金5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5、6月份和2001年1月,杨书昌再次擅自将省机械集团的1000万元和3000万元银行贷款分别借给段某、王某炒作股票。
  公诉机关认为:杨书昌利用职务之便,分多次将7400万公款借给他人炒作股票,造成损失30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自辩:为取得高回报的理财手段
  杨书昌称,他与李某、段某、王某等人签订协议,都是委托他们进行理财,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公司对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只是为了做账,真正履行的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高回报,给公司盈利。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焦点二:
  替人办事收受财物7万元
  控方:构成受贿罪
  1999年7、8月份,天水长城开关厂兰州经理部业务员李某及负责人韩某为感谢杨书昌在某工程竞标中给予的帮助,送给杨价值1.8万元的手表一块。2000年春节前,在长城电工和鞍山证券上海营业部合作炒股期间,该营业部送给杨书昌价值1.2万元的手表一块。2000年下半年,甘肃省某建筑公司经理冯某为争取省机械公司八号家属楼工程,找到杨书昌的儿子,并承诺中标后给其好处。杨书昌之子将冯某的要求和承诺告诉了杨书昌,在杨书昌的推荐下,冯某的建筑公司顺利中标。杨书昌之子于200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三次向冯索要现金3万元。2000年、2001年春节前,长城电工下属某所所长张某,为了调整工作,两次给杨书昌各送现金5000元,共计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书昌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和两块价值3万元的手表,已经构成受贿罪。
  自辩:没有替人办过事
  杨书昌称,他不知道冯某给他儿子3万元的事情,后来知道时,还曾让儿子退还给冯某,自己的行为不是受贿。对于下属某所所长张某送给他1万元现金的事,因为并未给张某办过任何事情,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除此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杨书昌滥用职权,违反国务院《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甘肃机械集团公司和甘肃海兰轴承集团公司的名义,成立上海汉唐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2年从甘肃机械集团、兰州长城电工股份公司抽调2亿资金,投入上海汉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票交易,至2006年上海汉唐投资有限公司共造成损失1.6亿余元。对于该项罪名,杨书昌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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