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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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和耀) 备受关注的河南省获嘉县10岁儿童被饮料瓶爆炸致伤案,日前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宣判,被告田奎岭一次性赔偿原告张鹏程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合计2299.87元。
  张鹏程系获嘉县徐营镇大林村小学的学生。2003年6月7日,其父张田兴到田奎岭经营的门市部购买了一捆由河南省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屋山”牌黑加伦饮料,该饮料无任何外包装,系塑料绳捆扎,共12瓶。回家后,张田兴将该捆饮料放在自家贮藏室内,同放一处的还有一瓶“月山”牌啤酒。
  2003年6月8日13时许,张鹏程在母亲的跟随下到贮藏室内为父亲取啤酒。当行至啤酒跟前正弯腰提酒时,被一瓶突然爆炸的黑加伦饮料击中左面部,顿时鲜血直流。其父母急忙把他送至本村卫生室就诊,并于次日入住获嘉县人民医院治疗。同日,为保全物证,原告父母委托获嘉县公证处对爆炸现场及瓶子碎片进行了勘验及公证。经获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鹏程左面部系爆炸伤,伤疤长达4.3厘米,为轻伤。
  2003年6月17日,张鹏程伤愈出院,但在面部留下了伤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销售的产品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塑料绳捆扎,且无任何警示标识,因此应认定其经销之产品为有缺陷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299.87元、精神慰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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