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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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明  贺妍) 5月19日,儿子因感染艾滋病而死亡,原告黄素莲却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河南省渑池县人民医院曾经输血的事实,被渑池县人民依法驳回了诉讼。
  1996年4月5日,黄素莲的儿子刘富良曾因弥漫性肠腹膜炎住进了渑池县人民医院外一科治疗。次日,刘富良被诊断为坏死性阑尾炎、回盲部粘连,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同年4月9日出院。2002年9月18日因乏力、发热到义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经初筛诊为HIV感染者。2002年12月17日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作HIV抗体检测后确认为已感染了艾滋病,医治无效于2003年1月5日死亡。黄素莲诉求渑池县人民医院因医疗事故致其子刘富良感染艾滋病而死亡要求赔偿,但却举不出该院为其输血的有关交费单据和证据。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被告河南省渑池县人民医院就其单位的医疗行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应对其子在该院处输血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现被告对刘富良在河南省渑池县人医院输血的事实提出异议,原告亦未能提供刘富育在该院输血的有效证据。由于原告举不出有效证据来证实自己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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