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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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朱斌) 儿子为父亲垫付医疗费,父亲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儿子却持欠条把父亲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父亲分批偿还欠款。
  闫父有二子一女,均与被告分家另过,原告闫子为被告之长子。2001年农历11月,闫父因煤气中毒住院治疗,闫子为父亲筹措并垫付了45000元。为此闫父向闫子出具欠款证明1份,内容为:“大斌(闫子乳名)因为给父亲看病欠大斌药钱及费用钱总数肆万伍仟元,欠账人:证明人:闫父,支付款来路在父亲的工资扣够为止。从四月份开始扣款。2003年4月10日。”并由闫父所在单位领导作为证明人在欠款证明上签字。出具欠条后,闫父将工资存折交给原告。被告月工资为九百余元,因银行每月需在其工资中扣除五百多元的住房销费贷款,原告每月实际能在父亲工资存折中提取三百多元。原告在其父工资存折中提取3770元后,闫父将工资存折挂失,以原告系其儿子有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拒绝偿还下欠款项。2004年4月15日,闫子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诉求被告分期分批偿还欠款4123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分家另过,基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疗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此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即形成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及还款的方式,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至于原告有义务向被告支付赡养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应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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