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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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静岸)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2008年4月11日0时许,姚某某与吸毒人员姚强(化名)约定在姚某某的住处进行毒品买卖。姚强来到后,姚某某收受了姚强递交给其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300元,姚某某便叫张某某(姚某某同居女友)拿出毒品海洛因。后姚某某用刀片刮出净重0.5克的毒品海洛因粉末装入袋中交给姚强,剩余海洛因再交由张某某收藏。交易结束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吸毒人员姚强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5克;从姚某某和张某某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2.8克、赃款人民币300元及作案工具一批。
  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某和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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