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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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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正当高考、中考刚刚结束之际,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引起的上诉案件。
6月16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上诉人德州市农业学校(下简称德州农校)、王文江(身份证和户口姓名为王成胜)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王成胜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原审被告山东省齐河县教育局(下简称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
在二审庭审中,受害人王成胜因在外打工未归,其作为被上诉人没有到庭应诉,但笔者在庭前曾采访了王成胜委托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牟同印。他说:“王成胜是我的表侄,家境贫寒,供他读书真是不容易。由于十年前被他人冒名顶替了,他丧失了上中专、‘农转非’、成为国家干部的机会。现在这孩子27岁了,常年在外打工,连个媳妇还没娶上。”
据查阅原审卷宗,王成胜生于1975年11月20日,出身于一个农民家庭。1992年,因为学籍的原因,他从黑龙江省汤原县中学高中一年级转入山东省齐河县宣章乡中学(下简称乡中学校)初中三年级就读,1993年毕业,并于当年的6月先是参加了当地普通高中统一考试,准考证号为2520067;当年7月,又参加了初中中专统一考试,准考证号为2505017。王成胜参加初中中专考试的成绩为423分,而该年初中中专的录取线为485分,最低建档线为432分。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的他,后又在另一中学复读一年,终因家庭贫困,回乡务农。
王成胜在原审起诉状中称,1999年春节期间,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同学说,1993年自己已经考上了德州农校,但被王文江冒名顶替上了学。后经他一系列地调查,得知王文江确实通过不正当途径和手段,冒名顶替王成胜在该中专学校就学三年中专,现已毕业数年,并仍在用王成胜的名字在某兽药厂工作。知道实情后,王成胜异常气愤,曾以《冒名顶替,毁我一生》为题,印发了大量上访材料,四处上访。2003年7月29时,万般无奈的王成胜,又一纸诉状将王文江、德州农校、教育局、乡办中学一起推上了法院被告席,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谦,并赔偿经济损失4.3万多元、精神损失费15.5万元。
(二)
在二审庭审中,经合议庭的法官们当庭电话查询,冒名顶替王成胜的王文江正在外地出差,为某兽药厂跑销售业务,一切诉讼事务交由其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
据原审卷宗记载,王文江生于1975年11月20日,与王成胜属同届、但不同校的初中毕业生,从相片上明显看得出,其与王成胜面貌上差异明显。1993年,王文江因预选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当年初中中专统一考试的资格。
就在这一年,德州农校为缓解经济困难,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要从初中中专考生中招收35名捐资助学生,录取线降定为280分,捐资标准为每人1万元。规定的录取办法是,考生持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到中专学校报名,按报名顺序、分数高低和捐资数额的多少来录取,录取手续由地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被录取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到中专学校与普通生和委培生一样办理入学手续。
王文江得到此消息后,打听到在另一乡村居住的王成胜参加了当年中专考试且成绩较好,便拿着不知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王成胜考高中用的准考证,从王成胜就读的乡办中学取走了王成胜的中专考试成绩通知单。1993年10月28日,王文江和时任乡兽医站负责人的父亲王汉勇一起来到德州农校,交纳了一万元,王文江当天入校学习,其准考证无人验收,至今仍在个人手中。
王成胜考高中用的准考证是如何到了王文江的手中呢?王文江在原审答辩中称,当时父亲王汉勇听说某中专学校招收捐资助学生,便找到他的兽医同行、与王成胜有族亲关系的王成泉,经说明来意,委托王成泉到了王成胜家,将王成胜的准考证取来并交给父亲王汉勇的。对此,王成泉在一审法庭上作证时,坚辞予以否认,称当时王汉勇确实曾委托他找到王成胜家索要准考证,但因王成胜的家人说准考证没放在家中而未果。
(三)
在王文江冒名顶替王成胜升入中专学校并顺利毕业、就业的事件中,王文江、德州农校、教育局、乡办中学各自都有哪些过错、应承担什么样责任呢?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文江为了能顺利就读中专学校及分配工作,在1993年迁移户口时曾办理了更名为“王成胜”的手续,现他在某兽药厂的档案及户籍登记册上的姓名仍然都为“王其胜”。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当年王文江的父亲王汉勇通过当地县教育局将王成胜的档案材料取出,把其中《体检表》和《招生考生登记表》上的照片更换成王文江的照片,并被重新加盖了“某县招生办公室报考专用章”的钢印,表中家庭主要成员一栏里仍为王成胜字迹填写的父亲王汉祯、母亲齐宗叶等,私自修改后的档案成了王文江入学用的档案材料。另,王文江在中专学校的入团志愿书、毕业生登记表上填写的家庭主要成员却是王文江的父亲王汉勇、母亲张贵英。个人简历前后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形,显而易见。
另查明,1993年当地文件规定,不准高中毕业生、高中在校生、高中倒流生、初中复读生报考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中专学校。但该文件是下发给各县市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
——王文江在中考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经其父亲王汉勇谋划和运作,冒用原告王成胜姓名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王成胜的中专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和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王成胜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德州农校在招生中未按规定下发录取通知书,对报到新生只注重收费而不审查相关证件,且在王文江就学期间档案材料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仍不予审查、纠正,使其顺利毕业并参加工作,存在过失行为。
——齐河县教育局在王文江更改后的档案材料上加盖“招生办公室”专用公章,帮助其伪造、变造档案,使王文江顺利毕业并参加工作,该局在本案中存在侵权故意。对王成胜持有两种准考证并参加了高中、中专两次招生考试,其本身说明已经得到了管理部门的许可,对其作为倒流生按规定没有中专报考资格的问题,王成胜本人不承担责任。
——齐河县宣章乡中学没有及时将成绩通知单发放给学生本人,让王文江的家人用王成胜的高中准考证领走了王成胜的中专考试成绩通知单,存在工作上的过失,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王文江冒名上学并冒名参加工作,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该侵权是由王文江、教育局、农业学校和乡中学的过失共同造成的,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2004年1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文江停止对原告王成胜姓名权的侵害。四被告向原告王成胜赔礼道赚。被告王文江赔偿原告王成胜间接损失22176元,被告德州农校、教育局、乡办中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赔偿原告王成胜精神损害费5万元。
(四)
一审判决后,德州农校和王文江不服,于2004年1月29日提起上诉。
遗憾的是,在二审开庭过程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案件当事人王成胜、王文江以及王成胜就读的某乡中学法人代表,都因故没能到庭参加诉讼。尽管如此,各方当事人委托到庭的代理人之间,围绕着案件的一系列焦点性问题,还是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辩论,相争得面红耳赤。
焦点之一:王文江与王成胜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王文江、德州农校、教育局都认为王文江与王成胜之间有恶意串通行为。他们举证称:准考证背面载明的《考生须知》第6条规定“此证由本人持有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和转借他人,将来持此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此证如此重要!既然王成胜不能举证证明曾被盗或被抢,而此证现又在王文江手中持有,应推定王成胜曾将此证交给了王文江。由于中专考试和高中考试不得兼报且两准考证难以区分,才使得王文江持此证顺利拿到了王成胜的中专考试成绩通知单、涂改了个人档案,并到中专学校捐资入学。
王成胜的代理人对考高中的准考证如何转到了王文江的手中不能说明原因,但认为王文江之所以能够冒名顶替得逞,主要是由于德州农校校方审查不严、渎职造成的。王成胜考高中和考中专的两张准考证,号码不同,加盖的公章不同;特别在王文江就学于中专学校期间的档案中,竟然出现了两个父亲、两个母亲等自相矛盾的事实,而校方却视而不见,没有进行查处和纠正。
焦点之二:王成胜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犯?
中专学校认为,王成胜压根儿就没有取得在中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谈何受教育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在1993年中专考试中,王成胜的成绩低于中专统招分数线485分,亦低于计划内委培分数线432分,王成胜因此失去了正常升入任何中专学校的资格。捐资助学的关键是在捐资,王成胜没有捐资,根据录取捐资助学生程序规定,显然他也没有利用非正常渠道到中专学校学习的权利。况且,王成胜参加中专考试的资格是违规的,因此获得的非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德州农校校方还辩称,即使中专学校方对录取王文江为捐资助学生的问题进行查处和纠正的话,只能造成王文江不能在该中专学校正常就读、毕业,而王成胜因为从没有捐款助学,终究将不能取得受教育的权利。
王成胜的两位委托代理人认为,王成胜没有取得入中专学校方受教育权利的说法不能成立。他们在答辩中说,王成胜的考试成绩已经超过了捐资生280分录取的入学标准,他应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受教育权利。盗用王成胜成绩单的王文江是没有参加过中专考试的学生,中专学校方竟将其录取为中专生并使顺利毕业、就业,显属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再者,捐资生录取办法中规定,考生须持成绩通知单等有关材料到学校报名、捐款,而本案中王成胜的成绩通知单等有关档案材料已经被王文江抢先一步非法利用,王成胜又怎么能谈得上再报名、捐款、入学中专?
焦点之三:王成胜应否因被冒名顶替而获得赔偿?
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要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要有侵权行为,二要有损害事实,三要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据此,德州农校校方以不存在侵犯王成胜的受教育权为由,拒不赔偿。他们在上诉状中称,此案中专学校方无论是否审查出王文江冒名顶替王成胜的问题,都不会给王成胜带来任何好处,也不会给王成胜造成任何伤害,他凭什么要求赔偿呢?
王文江的代理人认为,即使王文江侵犯了王成胜的姓名权,法院也只能判王文江停止侵害,而不能由王文江将参加工作后获得的劳动收入全部赔付王成胜。王文江多年来的劳动收入至少不能全是非法收入吧?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了一条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说,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据此司法解释,王成胜的代理人认为,王文江冒用王成胜的姓名,目的就是用王成胜的中专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就业、获得非法收益创造条件,一审法院将王文江侵权期间的收入判决归王成胜所有,是正确的。
焦点之四:该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据此,德州农校校方认为王成胜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为王成胜在庭审中本人曾承认,1993年10月王文江之父王汉勇曾到他家索要过中考准生证,并告诉他父母是为了冒名顶替去上学。王成胜在原审起诉状中亦说,自己是在1999年春节期间,听同学们说考上了某中专学校,但已经被王文江冒名顶替就学。无论从1993年还是从1999年算起,王成胜的起诉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从案卷中材料看得出,王成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在2003年9月9日从有关人事部门取得王文江冒名顶替王成胜的有关档案材料的。王成胜的委托代理人称,受害人是此时才确知被冒名顶替事实的,以此时间计算,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
(五)
在6月16日二审开庭的最后陈述阶段。
王文江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应撤消原审判决,驳回王成胜的诉讼请求。
王成胜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
教育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王成胜没有保管好准考证,自己有过错,应首先负过错责任。
……
最后,由于德州农校、教育局以及王成胜三方均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法庭遂决定另行择期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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