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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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国海事法院成立20年来,审理了大量海事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各海事法院行使我国的涉外海事司法管辖权,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同时努力在审判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中外当事人实施相应的司法救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天本版特编发一篇关于劳工维权的报道,以此来关注我国海事审判的成果。
广州海事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由于劳务输出合同存在不平等条款而引发的诉讼,维护了在海外作业中身亡劳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是河南省邓州市淅川县九重村村民王某,被告是台湾高雄市稳翰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2001年3月,河南省金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与邓州市经济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邓州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约定由邓州公司招收渔工,金城公司负责将员工派往台湾公司打工。王某的儿子小王就是这些渔工中的一员。同年10月,小王从广州出境。2002年7月,小王在海外作业过程中被电击身亡。
小王与邓州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及邓州公司与金城公司所签的劳务输出合同中都约定:如船员发生意外伤亡,由金城公司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船员及家属不再有额外要求。
2003年5月,王某委托律师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台湾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60万元。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被告台湾公司授权金城公司总经理张某为其代理人应诉。
不久前,广州海事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们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向王某的律师指出,其请求赔偿数额过高,如果坚持下去,即使法院判决,也存在难以克服的执行障碍,拿到赔偿遥遥无期,建议他降低赔偿请求。法官们还告诉张某,合同确实不合理,依法应当增加赔偿费。听了法官入情入理的话,双方心平气和地磋商,以11.5万元的赔偿费达成协议,王某撤回起诉。协议签订后不久赔偿到位。
专家观点
劳务输出合同存在“不平等条约”现象
“中国公民通过中介公司到境外或者外国做工,存在‘不平等条约’现象。而消除这一现象,是维护劳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述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位法学专家对笔者说。负责上述案件审判的法官也告诉笔者,严格对照法律条文,此案的原告没有得到全部权益,但是目前只能达到这种程度。
据了解,随着对外劳务输出越来越多,近年来海事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也在增多。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开始洽谈劳务合同时,约定的赔偿标准就偏低,雇工一方却毫不犹豫签约。法官分析说,其原因有三条:一是不懂法,二是急于找工作怕对方不要,三是抱着不出事的侥幸心理。等出了事故,有的受赔几万元了事。有的打官司,可是这种官司审理起来很棘手,因为中外、境内外法律规定不同,以及执行难等原因,雇工方往往难以实现全部权益。
就此专家呼吁,准备去境外或者外国打工的中国公民,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咨询有关法律,依法行事,比如要求雇主或者中介公司为被雇方购买人身保险等。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应对从事境内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组织制定合同情况进行整治,规范其行为,以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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