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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发虚假广告赔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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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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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购物指南发虚假广告赔偿万元
中国法院网讯(庞松) 张某按照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刊登的招生广告,向刘氏北京凯琪国际音乐影视艺术培训中心交纳了1万余元的学费。但随后学校却人去楼空。张某将该报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2003年初,张某看到精品购物指南的招生广告,广告称刘氏北京凯琪国际音乐影视艺术培训中心为一家大型综合艺术培训机构,现与新加坡合作等等。张某按广告地址拿到了招生简章。向刘氏凯琪国际影视文化中心支付报名费后,张某拿到了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北京凯琪国际音乐影视艺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2003年8月18日张某交付了12000余元学费,办理了入学、报到手续,当天张某与其他同学一道被文化传播中心送至河北涿州影视城,三天后张某回京,学校就一直没有和他联系。
2003年12月底,张某发现该文化传播中心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内务部街31号已经无人办公。
张某于是将北京精品购物指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30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13000余元。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辩称和张某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应向实际服务方提出。报社方称已经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也提供了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及地址。张某在2003年时尚未满18岁,其签订协议时是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的。其应有充足时间进行考察。
法院审理后查明北京市刘氏凯琪影视文化传播中心并无办学资格而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生广告,向报社提交的个体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有明显瑕疵,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中某某号后面技术培训的字迹为自行书写文字,与营业执照整体内容有明显差异,且北京市刘氏凯琪影视文化传播中心无相应办学资质,所做的招生广告已构成虚假广告。报社对涉案的虚假广告的发布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张谋依据广告提供的信息,找到广告主刘氏凯琪国际音乐影视公司,并达成口头服务合同期间,有较长时间考察其经营能力与服务质量,但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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