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商业广告独家代理商违约案。依法判决解除中青杂志社与健康每日公司之间的合同,判令健康每日公司给付中青杂志社广告代理费155万元及违约金300万元,并判令每日传媒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9月,中青杂志社与健康每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健康每日公司独家代理2003年至2005年3年内的《中国青年》杂志的商业广告。中青杂志社保证在每年24期杂志上为健康每日公司保留不低于240个版面的广告位置,健康每日公司按期向中青杂志社支付广告代理费。中青杂志社如果未按期出版杂志或未达到发行数量,应向健康每日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若健康每日公司未按期向中青杂志社支付广告代理的合作费用,须按日千分之四向中青杂志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广告代理的合作费用,应向中青杂志社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人民币,中青杂志社有权终止合同。
  2002年9月26日,每日传媒公司向中青杂志社出具担保书,表示愿意对上述合同为健康每日公司向中青杂志社提供连带担保。
  合同签订后,中青杂志社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健康每日公司仅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给付中青杂志社245万元。中青杂志社遂诉至市一中院,请求判令健康每日公司支付尚欠的2003年代理费155万元;判令健康每日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判令解除其与健康每日公司的合同;判令每日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有效。健康每日公司未按期完全交付广告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向中青杂志社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约定的违约金为500万元,约定过高,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的数额为300万元。依据中青杂志社与健康每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中青杂志社有权终止合同。每日传媒公司针对此合同向中青杂志社出具担保书,明确承诺每日传媒公司为上述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青杂志社要求每日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