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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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澳大利亚男子受聘江宁某教育咨询公司教授口语,却因家乡口音太重,与学生要求相差太远而遭到公司解雇。为此,该老外向南京江宁法院提起诉讼。不久前,历经二审的他终于获得咨询公司赔付的违约金1.22万元人民币。
  今年59岁的澳大利亚人哈夫曼于去年8月,接受江宁区的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聘请,以7000元人民币的月薪担任该公司英语口语教师。双方约定,从当年9月12日到次年1月31日,哈夫曼每周在咨询公司工作18小时。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权以正当理由,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如违约,违约方要支付800—20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违约金。去年9月12日,哈夫曼依约到该教育咨询公司工作。可是没过几天,他就被解雇了,该公司的理由是,学生们都反映哈夫曼讲课时其乡音太重,与英美发音有很大的差别,他们无法适应。
  哈夫曼感觉受到委屈,于是将咨询公司告到江宁区法院,要求对方赔付相应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有分歧,但合同仍可履行,所以咨询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这家公司认为自己在合同试用期内,有权以正当理由解雇哈夫曼,为此提起了上诉。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在签订合同前,为确认哈夫曼能否胜任教学任务,已对他的口语发音进行考查。而该公司以发音不准作为解聘理由,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单方面解约的“正当理由”。于是,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上诉。判决生效后,咨询公司拒不给付违约金。为此,哈夫曼向江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目前已处于歇业状态,后找到法人代表方某,但其以无钱为由,不肯履行义务,后在法官的协调下,他终于借钱支付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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