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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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受害人杨某得到3500元的精神抚慰金。这是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深圳首例车祸附带精神赔偿案例。
  2001年5月8日8时许,司机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一路口与横过机动车道的一行人揭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女受害人杨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杨被送往医院治疗196天,经鉴定为9级伤残。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行人揭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让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司机李某和杨女士则负次要责任。杨女士将司机李某及其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给杨女士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赔偿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为,杨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9级伤残,给其精神和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请求精神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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