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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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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葛永忠  刘志刚) 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长平支行因延误扣划存款而妨碍执行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罚款的3万元,2004年7月29日终于执行到位。
  2003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江西省高安市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要求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长平支行扣划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园区审计局在其营业部的存款87491.54元,但该营业部主任并未立即予以协助,而是以扣划需经行领导批准为由,迟迟不予办理扣划手续,致使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园区审计局在9时36分取走现金5万元。该行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严重妨碍了案件的执行,法院遂依法对该行作出罚款3万元的罚款决定书,该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复议,也未按期缴纳罚款。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高安市法院遂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裁定变更其上级机构交通银行汕头分行为缴纳罚款被执行人,但该行也不予理睬。该院执行人员多次电话与中国交通银行联系,并言明不自觉履行的法律后果,中国交通银行有关人员答应督促其下属行履行缴款义务,并将结果回复高安法院,但后来却杳无音信。该院遂于2004年7月初再次变更,要求总行中国交通银行予以履行。在中国交通银行的督促下,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长平支行才认识了错误,并将3万元罚款汇至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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